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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人委託房仲賣屋 簽約13天急喊反悔!法院判決出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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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一名李姓婦人今年3月與某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,但簽完約後13天,李婦卻告知房仲要取消契約,事後李婦的房子賣給第三人;房仲公司認為李婦違約,應支付房價4%的違約金。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理,認為由於李婦僅委託13天就終止契約,判李婦應賠償房屋實際成交價1%的違約金。
房仲公司主張,李婦今年3月5日委託該公司售屋,並以銷售底價730萬元,簽訂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。但李婦卻於3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,指該處房產是借名登記,她並沒有實權轉讓權力,要求房仲公司終止契約。
房仲公司在收到存證信函後,也於3月22日發出存證信函回覆李婦,指依《民法》及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,李婦不得終止契約,並明示若違反要給付違約金。但李婦仍置之不理,並於今年5月25日將該房產以650萬元的價格售出,並於6月19日完成登記。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1222002446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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